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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於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前開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於今(112)年2月1日至3月1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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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今(13)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3年度至110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111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原為今年21日至228日,因228日為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爰申請期間之迄日調整為今年31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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