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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汰換老舊大型車減徵退還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至115年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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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改善空氣品質,加速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及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政策,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正條文,已於111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施行,即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延長4年至115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以下2點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40萬元。

1.於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

2.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出廠,且於9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88年7月1日或93年1月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該局提醒,老舊大型車及新大型車車主需為同一人,並於符合退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由新車經銷商轉請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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