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於112年2月18日公告傾銷調查最後認定結果,部分廠商確有傾銷情事(傾銷差率如附表)。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前於111年11月9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涉案產品確有傾銷事實,經濟部亦初步認定該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惟依調查所得資料研判,尚無須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前述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