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S__6029323.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而延長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有應補繳稅額,限繳日期為111415日,又公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延期12個月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准延長繳納期限至112415日。如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仍應於原限繳日期111415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不服,縱使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復查期間並不因此延長,請依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合救濟程序。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閱讀 177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