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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旅客攜帶特定林產品出境應檢附相關文件辦理報關

   為保護我國森林生態及資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111118日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增列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牛樟等14項貨品分類號列(包含原木、木材、木雕刻品及木藝品)及其輸出規定代號「441」或「456」,自同年121日生效。

 

   臺北關表示,為協助旅客通關,旅客攜帶上揭樹種之原木或木材出境,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再向海關報關出口;如屬木雕刻品及木藝品,整份報單所申報同一貨品號列之貨品合計總重量超過5公斤者,應檢附該同意文件,惟重量未滿5公斤者,免檢附同意文件,並於出口報單填列免證通關代碼「AGF99999999998」,據以報關出口。相關公告可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公告訊息查詢。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旅客攜帶特定貴重原木及其特定製品出境,請先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亦即備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文件,先向本關稽查組服務課(桃園國際機場)或松山分關檢查課、業務課(臺北松山機場)辦妥貨物通關程序,服務電話: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03)398-2298(03)398-2905;第二航廈(03)3983391(03)3983402;臺北松山機場:(02)2546-4698(02)2546-0799。俟完成通關手續後,再至航空公司辦理報到手續,避免違反規定無法順利通關而影響出國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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