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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方有免課贈與稅之適用

黃小姐來電詢問想將名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妹妹,是否得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關係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因黃小姐與妹妺為旁系血親,故黃小姐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妹妹並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分機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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