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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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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獨資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4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於查核某私人補習班之110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計算補習班所得時,列報減除獨資負責人之薪資費用240,000元及伙食費用24,000元,因與上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是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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