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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指定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得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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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者,則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1115日死亡,經法院於11135日指定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應於11195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惟該遺產管理人乙君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於11132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1252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即同年62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鄭斐心

聯絡電話:(04)252910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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