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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於重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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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自10511日起施行,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者,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

 

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差距2年以內。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三、房屋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所說明,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原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1:大換小(出售房屋的價額>重購房屋的價額)出售價額5,000萬元,重購價額2,000萬元,原繳納稅額90萬元,退稅比率2,000萬元/5,000萬元=0.4<1,可退稅金額為90萬元*0.4=36萬元。

 

情況2:小換大(出售房屋的價額<重購房屋的價額)出售價額5,000萬元,重購價額8,000萬元,原繳納稅額90萬元,退稅比率8,000萬元/5,000萬元=1.6>1,原繳納稅額90萬元可全額退還。

 

該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房地合一稅額,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因下列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可免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綜所稅股 張小姐 聯絡電話:(05)63385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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