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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113年度起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製作內稽報告,並於次年2月底前送海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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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112年4月20日發布修正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新增第12條規定:「海關應於每年2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並於次年2月底前送海關備查」,請業者接獲通知後及早準備,以維護自主管理品質,強化海關監管效能。

基隆關指出,近年為提升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自主管理實務作業,加強實施各類稽核,以發掘實務執行問題並檢討改進;為符前開辦法規定,將參據以往稽核結果所發現問題、業者業務性質及違章紀錄情形等,選定個別稽核要項,預訂於113年1月通知所轄自主管理業者,納入內部管理查核機制,由業者制定標準作業程序並製作稽核報告。考量由業者實施內部管理查核機制為全新措施,該關將輔導業者滾動調整修正,以利業者持續精進管理,並準時完成稽核報告製作。

基隆關呼籲,海關致力通關便捷及維護貨物安全,自主管理業者協助海關對貨物流通管控扮演重要角色,不論在確保貨物移動安全,或是提升貨物通關效率方面,是重要的協力夥伴,期盼新措施之實施,能與海關共同達成維護貨櫃(物)監管安全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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