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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社福津貼、社會保險給付款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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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另債務人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亦不得為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老人生活津貼、身障補助、老農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等,因欠稅強制執行遭扣押存款致影響家計,於接到執行分署寄發之扣押通知時,可檢具申請書、身分證、存摺封面及內頁,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申請撤銷對該帳戶社會補助款之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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