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律師提供勞務獲得報酬為薪資所得,主事務所應於114年2月底前,將113年度事務所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的裁判、決定案件,依律師姓名逐筆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13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填表範例及空白表格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綜所稅/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本局補充資料)/執行業務)取得。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徵收及資訊組錢小姐,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