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配合今(113)年7月1日施行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條例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該部為維護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之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地稅合理負擔,經考量「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有關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之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宜作一致認定,並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於今(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
一、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地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前點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之稅率(1%)課徵房屋稅。
三、第1點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自住要件之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分別於房地稅開徵40日以前(即房屋為3月22日以前、土地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