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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優化扣繳新制114年1月1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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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11日起跑了,今年元旦起給付之所得,改由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負責扣繳,但「給付日」在1131231日以前者,仍應依修法前規定,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新制將扣繳義務人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扣繳義務人之義務與責任更符合行政法上權責相符原則。另外,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即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比照居住者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於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

 

舉例說明,甲公司114123日給付非居住者A君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依規定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即11421日前),惟1141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國定假日,依新制規定,可再延長5日至11426日,並以甲公司本身為扣繳義務人。

 

該局提醒,113年度給付居住者各項所得之扣()繳憑單,應於今年25日前辦理申報,且依修正前之規定,扣繳義務人仍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請務必依限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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