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打算出租土地給A公司興建建物作為商場使用,又擔憂將來租約到期時建物產權不清發生糾紛,想要求A公司以王先生的名義興建建物登記為所有權人,詢問稅務局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並不限於建造完成後的所有權移轉才要報繳契稅。本案A公司出資興建房屋,以A公司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但如果以地主王先生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實質上是王先生以土地使用權為代價取得房屋,即使王先生為原始起造人,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仍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述應報繳契稅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