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報戶中,如配偶有證券交易損失,可否與本人的所得互抵呢?
(東勢訊)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如有交易損失,可以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者,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以零計算,且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上述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的個人(包括本人、配偶或合於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其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不能與同戶內其他個人互抵。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服務管理股戴淑英 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