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房屋稅】同一買賣案例看懂誰該繳稅,房屋稅與地價稅納稅義務關鍵在基準日

S__7913481.jpg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進行不動產買賣時,常誤以為只要簽訂契約,新買方當年度就需負擔相關稅款。然而,實務上地價稅與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均依法律規定,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的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認定標準,房屋稅以每年2月最後1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地價稅以每年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為協助民眾更清楚了解,財稅局以同一個買賣案例進行說明。

    案例說明,小李(賣方)與小芳(買方)於11431日完成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14年房屋稅基準日為228日。在本案例中,房屋於228日時仍登記在小李名下,於31日才辦理完成移轉登記,因此,114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小李。由於本案已於31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831日時土地已為小芳所有,所以11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小芳。

    財稅局呼籲,民眾如有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務必留意移轉登記完成日是否在基準日之前。即使買賣契約中雙方對稅負分擔另有約定,該部分屬契約自由範疇,稅務機關仍依法律規定,以基準日當天登記之所有權人認定納稅義務人,以確保課稅公平性及維護納稅權益。

閱讀 5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