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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地主因合建分屋取得的房屋,雖為起造人仍應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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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姐和家人以自有土地和建商簽訂合建分屋契約,約定交付部分持分土地給建商後,成為建築執照的原始起造人,待房屋建造完成,就能獲得數間房屋,詢問稅務局是否要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合建分屋是指地主移轉部分土地給建商,建商提供資金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再依約定分配房屋,部分情形會以建商及地主名義來申請建築執照起造人,進而取得使用執照。雖形式上,地主一開始就是建築執造的起造人,房屋並沒有移轉的過程,但實質上是地主以土地跟建商交換取得房屋,所以仍應該申報交換契稅,交換不動產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課徵契稅,差額部分則按6%買賣稅率課徵。

稅務局舉例說明,阿桃建設公司與地主園哥約定合建分屋,房屋興建完成後,地主園哥以起造人名義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此時,取得標準價格800萬元的房屋(核定契價),並移轉600萬元的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給建商,約定差額部分由現金找補,園哥應報繳契稅共24萬元(600萬元×交換稅率2%+200萬元×買賣稅率6%)

稅務局特別提醒,此類合建分屋之地主當起造人,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為限。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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