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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於2月末日前申報已拆除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註銷稅籍,可少繳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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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11371日上路後,針對持有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納稅義務人,按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政府訂定的差別稅率課徵,台中市房屋稅,持有2戶以下者,每戶3.2%;持有3戶至4戶者,每戶3.8%;持有5戶至6戶者,每戶4.2%;持有7戶以上者,每戶4.8%。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1日至當年630日,於上一年7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已全部拆除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並於2月末日前向該局申報,將不計入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應依未拆除期間核計並適用單一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確定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及其持有戶數。前述房屋於2月末日以前申報拆除,則當期非自住住家用戶數少1戶,每一棟房屋可能適用較低稅率。反之,逾期申報,將計入當年期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計算,當期戶數維持不變,每一棟房屋適用相同稅率,若是部分拆除,即使在2月末日前申報,仍算一戶,照樣計入當期持有戶數,每棟房屋適用的稅率將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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