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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租賃契約若有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是否應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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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近來接到民眾電話詢問,與房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是否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另外在簽訂時交付之押金(或保證金),房東未另開收據,而是直接在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取金額,這樣需要貼繳印花稅嗎?

該局表示,租賃契約不屬於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但是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符合印花稅法第5條銀錢收據之規定,應依4‰稅率貼繳印花稅。

舉例來說,阿三哥向錢夫人承租房屋,租金每月3萬元,於雙方簽訂契約時先繳付月租金3萬元及兩個月押金6萬元,錢夫人在收到款項時未另開收據,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收款明細上簽收款項,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錢夫人應依收取金額9萬元,按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360元。當阿三哥退租收回押金並有簽收紀錄時,即應按收款金額6萬元之4‰計貼印花稅票240元。

稅務局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及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也可以請該局開立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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