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地方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欠繳的稅捐不是過5年徵收期間就不用繳了嗎?為什麼還會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可繼續執行5年;如在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則可再繼續執行5年,追繳期間可達15年。民眾千萬別誤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只有5年,想藉由期間之經過規避繳稅義務,以免逾期加徵10%滯納金,還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例如A先生有113年房屋稅欠稅未繳,繳納期限原訂於113年5月31日 ,因徵收期間為5年,該案到118年5月31日徵收期間即已截止,惟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所以可繼續執行5年至123年5月31日,又行政執行分署在5年期間屆滿(123年5月31日)前開始執行,則可再加5年到128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