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課徵貨物稅之車輛,於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者,應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指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因可增加車輛之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改(加)裝廠商之改裝車身或設備之完稅價格已達前揭規定者,應自行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入小貨車1輛,於115年1月5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設備廠加裝車廂,加裝之車廂由乙設備廠供應,於115年3月1日加裝完成,完稅價格為100,000元,應由乙設備廠檢具該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15,000元(100,000元×稅率15%)。
該局呼籲,請從事車輛改(加)裝之廠商自行檢視,如有改(加)裝車身或設備符合應課徵貨物稅標準者,應在車輛出廠前申報繳納貨物稅,並取得國稅局開立之貨物稅完稅照,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