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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稅】證券交易稅申報多用心,正確申報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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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依規定由受讓人(證券買方)於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於次日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中區國稅局說明,隨著股市交易熱絡,民眾買賣未上市()股票亦趨頻繁,然近期有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錯誤或短漏報稅款情形發生,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將面臨高額罰鍰。該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態樣,提供民眾自行檢視並正確申報證交稅。常見違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誤認特定交易免課證交稅:將親友間移轉股票誤認非經集中市場交易,無須繳納證交稅;惟依規定只要買賣證券交易稅條例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即應繳納證交稅。

二、短漏報成交價格:按面額、帳面價值申報為成交總價;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應以買賣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成交總價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稅率適用錯誤:證券買受人應於交割之當日依交易總價格按0.3%稅率代徵證交稅,誤按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例如基金)適用稅率0.1%繳納,致短漏報繳證交稅。

該局提醒有價證券買受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代徵繳納證交稅。如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繳證交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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