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房地合一稅】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F5EAC868-F05B-4A81-BD58-6099BA6F2004.jpg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來自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79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規定,得列為費用減除;

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1月買進農地1筆,因未作農業使用,嗣於1156月出售,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法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甲君持有期間(1121月至1156月)漲價總數額為80萬元;稅捐稽徵機關以前手於107年取得該筆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1156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核算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含前手持有期間部分)。

故甲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甲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107年至11112月)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計算之土地增值稅24萬元〔40萬元*(200萬元-80萬元)/200萬元〕,得作為移轉費用減除,倘甲君未能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另外還可按成交價額3%設算扣除移轉費用30萬元(1,000萬元×3%,上限為30萬元),合計可減除移轉費用計54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閱讀 13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7:3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