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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房屋課徵營業用稅率係以實際使用情形認定,不以有無營業登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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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認為,在自家房屋開店營業後,未至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以為只要營業稅籍檔查無資料,房屋稅即可繼續以原住家用稅率課徵。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建物實際使用情形認定稅率,不以國稅局營業稅籍資料為限,如實際建物面積已營業使用,不論國稅局營業稅籍資料如何,皆應以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已向國稅局辦竣停業、註銷或遷出之登記,現場應整理為可供住家使用之樣貌,才可以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稅率課稅,若現場仍有營業使用跡象,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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