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約定按月息1%收取利息,惟友人借款期間均未給付利息,直至109年一次還款1,200萬元,則200萬元之利息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貸出款項所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其所得年度之認定,應以所得實現之年度為主,故個人貸出款項後一次收取之利息,縱使是好幾年,仍應以實際受領日期所屬年度,併課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以陳先生為例說明,陳先生107年間將1,000萬元借予友人,,雙方雖有約定按月收取利息,惟友人直至109年一次償還1,200萬元,經扣除本金1,000萬元後,陳先生應將所收取之利息所得200萬元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個人因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應誠實列報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3大要件者,始得認列。
該局指出,前揭所謂「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本文及第76條第1項規定意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申報期限內,填具結算申報書,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申報前自行繳納,故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如期申報」,自應涵蓋「如期繳納稅款並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5月31日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2億餘元,經該局以甲公司遲至106年6月2日始繳納其105年度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1萬4千元,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如期申報」規定之要件,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提起行政訴訟,遞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表示:又接近一年一度的所得稅申報期了,最近常有長照機構的人員來電詢問該機構如何申報納稅?
首先須瞭解到法人型態的長照機構都必須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的規定辦理設立,依該條例規定可分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兩種,屬於社團法人態樣的,又再區分為「以公益為目的成立」或「非以公益為目的成立」兩種,長照機構要先瞭解機構之態樣,再依下述所得稅法的規定申報納稅。
無論是何種型態的長照機構,都要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申報,不同的是「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是填寫「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至於「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則是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有所得就必需繳納所得稅。
有些法人型態長照機構是以「附設」的方式設立,若是機關團體附設的長照機構,申報納稅方式和前段的敘述相同,至於營利事業附設的長照機構,要和總機構合併計算盈餘,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個人設立的居家式服務類或社區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則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去年各國施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可能造成個人跨境移動困難,或是於疫情期間停留於工作地點,無法返國。
不論是哪種方式,一旦稅務居民身分有變動,可能會讓他們面臨多國稅負問題!
因為我國總所稅採屬地主義,所以不論本國人或是外國人都需要境內所得課稅,但課稅並非以國籍區分,而是以居住者或非居住者,這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什麼呢?

註: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認定為以下:
(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哪些收入需要報稅呢?
根據稅法規定,凡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要課稅,因為境內所得與海外所得適用的稅率不同,計稅方式也不同

受疫情影響居留天數認定如何報稅?
2020年全球受到疫情衝擊,多國採取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措施,企業也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使個人無法自行決定返國時程,引發「居住者」身分認定疑慮。
無法返回海外的在台外籍人士,可能因此變成「居住者」身分,但因另一個有所得的課稅國採「屬人主義」,同樣也視其為「居住者」,導致稅負因此上升;滯留在海外的台灣人,也可能因為無法回台,導致變成「非居住者」,適用稅率可能更高。
考量疫情影響屬特殊情形,財政部決定放寬相關規定,今年5月申報去年綜所稅時,大家可先沿用以前年度的申報方式,如往年多以「非居住者」申報,就先申報為「非居住者」,並備妥相關事證,說明為何無法返台或離台,將依個案情形從寬認定。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夏天無酒精啤酒在市場蔚為風潮,其公司計畫今年度也要產製類似產品,是否須繳納菸酒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菸酒稅法所稱之酒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該等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前揭酒精成分為零的無酒精啤酒非屬菸酒稅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產品雖不用課徵菸酒稅,惟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所稱之清涼飲料品,產製廠商生產是類貨物前,應先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年5月開跑,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外僑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以信用卡繳稅或帳戶直撥退稅時,應注意申報統一證號與金融機構留存證號是否相符。
該局說明,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實施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作業,如外僑納稅義務人業更換為新式統一證號,在辦理結算申報前,請記得向金融機構確認留存的證一證號,以順利辦理繳(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可至財政部電子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網路申報軟體,利用該軟體透過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透過該系統使用信用卡繳稅時,請注意申報證號與持卡人於發卡銀行留存證號是否一致,避免因證號不符而授權失敗;退稅案件如果選擇直撥退稅方式,請注意申報證號與指定退稅帳戶金融機構留存證號是否相符,以利辦理直撥退稅。
該局呼籲,為了順利完成109年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已換發新式統一證號的外僑納稅義務人,記得向金融機構確認留存的統一證號,避免因為申報統一證號與金融機構留存證號不符而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政策,自108年6月15日實施迄今,仍有部分民眾申請不合規定未准退稅,因此該局特別將常見否准原因整理如下,提供參考。
一、 不符合要件
申請人須於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生效日起2年內 (即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
二、 逾期申請
本項申請案件,除符合前項要件外,應於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三、 申請人非實際買受人
本項申請應由實際買受人提出,如果購買電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則應由該統一編號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申請。
四、 重複申請
每臺節能電器以申請1次為限,不可重複申請。
五、 逾期未補正
申請人填寫之申請書或所檢附文件不符合規定,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應在期限內補正,若未在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人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請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電器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載有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及存摺封面影本,於申請期限內向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繳申報時,常見有漏未扣繳或申報憑單情事,經該分局臚列以下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於國稅局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補繳,以減輕處罰。
1.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於給付租金予房東時,漏未扣繳及申報憑單。
2.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3.辦理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4.每次給付居住者租賃或執行業務等所得,超過新臺幣20010元(含)者,應扣取10%稅款。
5.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6.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所得稅(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如在今(110)年1月8日以後進行車輛汰舊換新者,請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例如新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及原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以利申請減徵貨物稅。
該分局表示,行政院於今年1月7日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草案,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5年,自今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車齡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10年以上汽車均可適用,汽車每輛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減徵4,000元,且中古機車適用資格,放寬刪除原登記須滿1年、舊車與購買新車毋須為同一人或本人的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明定自今年1月8起續行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措施,倘完成立法照案通過,經總統公布施行,是類案件之申請期限,財政部表示將於子法規定明,自子法規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車輛使用牌照稅近期正式開徵,車主們在繳稅之前,別忘了檢視車輛的現況,如果車輛曾面臨毀損、須耗時修復,或車主年度間外出旅遊,因而長時間不會使用到車輛的話,可以及早向車輛監理機關申請「停止使用」,最多可以在一年停駛期限內,免繳牌照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指出,牌照稅是按日計徵,民眾如果因出國或需出遠門的緣故,因而長時間不使用車輛,或是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暫時無法修復,可以到車輛監理機關,幫愛車註記為「停止使用」狀態。
官員指出,車輛停駛的期限,最長為一年,車輛在停用的期間內,不只可以免繳納牌照稅,特別在跨及繳稅日時,如果發生溢繳,還可申請退稅。
不過等到車輛恢復使用時,還是要向監理機關登記復駛,官員表示,如果車輛超過一年未復駛,原有的車牌就會被註銷。
官員提醒車主在復駛前,別忘記向監理機關領回原牌照,或重新登記領牌,如果沒有辦理復駛登記,直接上路被查獲,不只會被要求補繳牌照稅,還會額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如果車輛毀損達一定程度,必須報廢,也要留意潛在的稅負,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因應按日計徵的模式,如果車輛在繳稅前已經報廢,稅單上還是會載明當年度1月1日起至報廢前一日的牌照稅額;若是已繳稅才報廢的案件,則會由稅務局主動退稅。
今年使用牌照稅照常為4月開徵,稅單已經在3月下旬陸續寄出,法定繳納期間雖然是從4月1日至同月30日止,不過今年因應4月30日勞動節補假,因此繳稅截止日順延至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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