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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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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與受扶養親屬間有法定扶養義務及有實際扶養事實,始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吳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姊姊的子女許君等計4人,雖吳君主張有給予經濟上的資助且檢附受扶養親屬母親(即吳君之姊)的切結書,但由於該受扶養親屬的父母有所得及財產,且吳君未提示受扶養親屬的父母無法扶養子女的證明,故否准列報免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的目的,是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並不是只要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等證明文件,即可列報該項免稅額。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有先後順序之分,故欲適用所得稅法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的規定者,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前者為先,亦即應由父母優先扶養,如由順序在後者列報扶養時,應提示前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以前述案例而言,因吳君無法證明所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而免除扶養義務,致吳君需肩負起履行法定扶養的義務,所以,稽徵機關無法核認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的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順序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有同戶籍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擴大納稅服務,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前述可查詢所得資料之電子憑證為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年度結束日(110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另110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法以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1)歇業、註銷或廢止(2)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3)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

 

該局指出,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依財政部11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88210號令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規定,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為111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所得人可於前揭查詢期間內自行查詢,或於111年4月1日起至5月31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前揭查詢期間內查詢。

 

該局呼籲,利用線上查詢所得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例如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銀行及海外利息所得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並依法辦理申報,以免疏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繳納係以現金為原則,於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自應優先於其他種類的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抵繳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限制。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300萬元,A君之繼承人為配偶B君及子女甲、乙、丙計4人,其中甲君因長期在國外不好聯絡,是僅B、乙、丙3人(應繼分合計3/4)申請以A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抵繳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9萬餘元,其中16萬餘元檢附A診所醫藥費單據,經該局以A診所非屬公立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否准認列。甲君主張,A診所係合法醫療診所,應可認列醫藥費扣除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檢附醫藥費單據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遂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以免遭補徵稅款。納稅義務人如欲確認就診之醫療院、所是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可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查詢「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適用擴大書審之純益率,得按該行業別純益率標準之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在全球擴散,許多企業受疫情衝擊,造成營業收入減少及成本費用增加,進而影響獲利。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採核實計算損益者,可按實際收入及成本費用計算全年及課稅所得額,如實反映企業受疫情影響之獲利情形,所負擔的營所稅稅額得以減少,但是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申報者,係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適用之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並無法反映因疫情影響獲利率降低之情形,考量受疫情嚴重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1120日訂定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增訂前揭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250萬元,其經營行業別之110年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為6%,因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250萬元較109年度核定營業收入淨額500萬元減少達50%〔(25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符合受疫情影響之適用條件,因此,甲公司於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之金額,即使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仍須與業務有關,並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方得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交際費支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雖未逾越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惟經查核發現其中有1筆支出金額90萬元,所取得統一發票載明購買商品之品名為沙發,因甲公司僅提示該統一發票並無法合理說明列報交際費支出之對象,亦未提示與業務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故依前揭規定調減當年度交際費9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列報與營業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其剛取得藥師執照,想自行開業成立藥局,是否要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現行法令規定,藥師如僅經營一般民眾持醫師開立之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係屬其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與營業稅無涉,免辦理稅籍登記;如想要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之藥品或商品(如:保健食品、奶粉等),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藥師兼營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與一般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不同,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A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對與之簽訂合約的醫療院所支付員工體檢費用,要如何開立扣繳憑單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負擔在職員工之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員工的特殊健康檢查,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其支付體檢費用給特約的醫療機構,可分為下列3種情形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1、給付一般醫院、醫事檢驗所、診所,其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者,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執行業務所得。

 

2、給付予財(社)團法人醫院之醫檢費用,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底前,須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 。

 

3、給付予公立醫院,免予扣缴稅款亦免填報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企業付給醫療院所的員工體檢費用,依支付對象不同,扣繳所得類別也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為確保順利履行契約內容,常於契約載明一方未依約履約時應給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依約收取者應據實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08年間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乙君因資金周轉困難,於簽約後反悔不買,甲君依約向乙君請求支付100萬元違約金遭拒,經甲君向法院提起訴訟,乙君始依法院判決於109年間支付違約金100萬元,而甲君為取得該筆違約金,支付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計1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應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據列報其他所得90萬元(違約金收入100萬元-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取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除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之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也納入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惟兩者認定之交易日期不相同,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日期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出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日期為訂定買賣契約日。

 

該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等到興建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後出售,在計算出售房地合一稅時,成屋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該分局舉例說明,張小姐107年10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購買合約,於109年5月1日交屋,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張小姐111年2月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9年5月1日至111年2月1日),適用稅率45%。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等到交屋後再出售者,要特別注意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避免適用稅率錯誤,造成補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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