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如因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費用增加,將使費用占收入之比重增加,特別提供減稅優惠,適度調增110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採收入減除相關費用核實計算損益,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申報;如未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其110年度各項收入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及適用條件如下:
一、醫事人員之執行業務者:無須個別舉證其受疫情影響情形,亦無適用條件限制。
(一)適用對象:藥師、中醫師、西醫師、醫療機構醫師報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者、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及語言治療師、助產人員。
(二)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中之藥事服務費收入、非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及其餘適用對象各項收入適用之費用率得按原規定費用率之117.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2位),例如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由每點0.8元提高至0.94元;掛號費收入之費用標準由78%提高至92%。
(三)藥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費用率由94%提高至97%。
二、其他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
(一)符合110年度收入總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1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之費用率得按原規定費用率之112.5%計算(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2位)。
(二)執業期間不滿1年者,按實際執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度收入總額計算。
該局呼籲,業者不論係採設帳核實計算損益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請特別注意應將所得金額併入負責人及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1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至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少數有心人士,刻意以不合常規方式,分散消費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及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增訂上開規定,以杜絕取巧。上開應追回中獎獎金之要件,除「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外,尚應符合1.無正當理由。2.取得大量統一發票。3.統一發票金額微小。4.當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等客觀要件;又為避免有心人士刻意規避,妨害實施目的之達成,有關量化基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予對外公開。
該局呼籲,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但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交易或付款,以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依規定追回獎金,如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疫情時代網路交易興盛,賣家不需要實體店面即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未達上開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張小姐從今(111)年2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平臺販售母嬰用品,2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間銷售額為14萬元,已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特別補充,考量網路銷售平臺有定期結算賣家銷售額的特性,如規定個人賣家於達起徵點時應立即辦理稅籍登記,恐過於嚴苛,財政部乃規定,前述張小姐的例子,只要在達到起徵點次月月底(111年4月30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該日前經國稅局查獲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會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倘逾該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將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賣家,月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及方便中小企業報稅之便民服務措施,對於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者,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制度,惟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該局說明,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時有發現營利事業利用上開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營利事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開立不實發票予其他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未據實辦理扣繳,短漏報其他關聯性稅源,例如:僅列報最低工資、短漏報租金支出或執行業務費用等。
五、匿報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
該局特別提醒,如經發現營利事業透過跨區設立關係企業及利用擴大書審制度分散收入,藉以規避稽查,或其他取得或開立不實發票等逃漏稅行為,國稅局均將主動或通報所轄稽徵機關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隨貨附送之贈品,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以下簡稱75年12月29日函),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促銷橄欖油,隨貨贈送醬油1瓶(市價100元),原應視為銷售,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95元、銷項稅額5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但上開隨貨贈送之醬油,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該紙統一發票於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 ,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銷互抵後,實際負擔稅額為0元,依75年12月29日函規定,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購進之贈品如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會計帳簿電子檔案,符合一定條件者,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列入選案查帳。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倘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且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將由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疫情期間消費者無法出國旅遊,促使離島觀光旅遊蓬勃發展,消費者在離島地區消費,常以為離島免徵營業稅就不用索取統一發票,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及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仍須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僅限於在當地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他人或在當地提供勞務並使用,始免徵營業稅,如貨物或勞務務未在離島地區交付或提供,營業人仍應報繳營業稅,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消費者於離島地區購買免稅商品或勞務,雖然免徵營業稅,還是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為限。
為協助烏克蘭難民,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成立賑濟烏克蘭專戶,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贈,依前開規定,個人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至烏克蘭居住之個人或機關團體取自上開賑災基金會之捐款,得依本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令及同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規定,免課徵我國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薩爾瓦多大地震及日本311地震,民眾對其在臺使領館或在臺交流協會之捐贈,考量該使領館或在臺交流協會屬機關團體性質,爰該部認屬符合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營利事業得於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惟烏克蘭在臺未設有代表機構,呼籲民眾及企業透過前開賑災基金會捐贈專戶捐贈,以利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且享有之租稅優惠待遇與對前開在臺使領館或交流協會捐贈相同。又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我國政府始得享有100%之捐贈扣除額或費用,該部將洽外交部研議由外交部開設烏克蘭捐贈專戶之可行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財政稅收如期實現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將原「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接獲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應納稅款為6,000元,繳納期限為111年1月20日,因忙碌忘了繳納,直到111年2月8日才發現稅單已逾繳納期限,陳先生逾期19天繳納稅款,其應加徵的滯納金依修正後的規定計算,應加徵6%滯納金360元(6,000元×6%=36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接獲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先檢視核定內容,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可先向核定之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如無疑義,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甚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如有計算滯納金、滯納利息需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60w),即可線上計算出正確滯納金、滯納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截至死亡日仍未受償,這筆借款的性質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的財產,應列入其遺產申報。
該局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生前是A公司股東,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列有巨額股東往來,經請公司提示股東往來明細資料,查得截至甲君死亡日尚有借款2,000萬元與A公司未獲清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因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的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主動輔導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完成補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遺有對公司的債權亦應併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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