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據以歸屬正確年度的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0年12月28日報關出口貨物金額100萬元,該批貨物於111年1月10日才運送至國外客戶並收取貨款,在稅務會計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按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故該筆收入應申報為110年度銷貨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須留意外銷貨物之銷貨收入認列時點,按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歸屬會計年度,正確列報營業收入,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而受罰情事。

王小姐詢問王爸爸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土地可否實物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私設道路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因該等土地不屬於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之規定,不能實物抵繳遺產稅

黃先生想要捐贈現金給財團法人,詢問辦理贈與有何注意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贈與人捐贈財團法人財產倘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捐贈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惟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未申報者應裁處罰鍰。該分局提醒捐贈人,當年度加計該捐贈財團法人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之免稅額者(111年度為244萬元),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經審查並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予該財團法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新增條文第26條之1,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限所得稅)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或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納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為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經修法增訂納稅義務人因上述3種事由得申請分期繳納稅捐,每期以1個月計算,最長以36期為限,並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若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並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時序逐漸入冬,天氣轉為濕冷,民眾購買暖氣機或除濕機的需求也大增,適逢行政院推出「振興五倍券」(下稱五倍券),有民眾致電詢問,如用五倍券買該等電器是否能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五倍券的效力等同現金,A小姐於110年11月6日用全家4人的五倍券20,000元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的新冷暖氣機,只要在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提出申請,同樣可享有每臺電器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貨物稅的優惠,A小姐取得統一發票記載之交易日期為110年11月6日,其應於111年5月6日前申請退還該電器減徵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已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申請方式,免用憑證及讀卡機,使用電腦或手機就能輕鬆申請退稅,只要登錄買受人、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及相關附件影像檔,即可完成線上申辦程序,省時又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以五倍券購買節能電器須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才符合退稅要件,並於雲端發票、紙本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逾期不得申請,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虛設行號犯案層出不窮,其犯罪手法推陳出新,除有單純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販售圖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外,並有集團式相互循環對開不實統一發票,製造業績假象虛增營業額,美化財務報表,以拉抬股價,或向銀行融資貸款,詐欺取財等目的者,已超越租稅犯罪範疇,但本質上皆係利用開立與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詐欺手段,從事刑法上不法犯罪行為,一旦稅捐稽徵機關於蒐集取得不法事證後,皆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刑責。

 

該局去年接獲檢調單位偵辦案件通報協助查核,甲公司經營人力仲介服務業務,其負責人乙君知悉營造業勞動市場缺工嚴重,為大量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牟取龐大移工仲介及剝削利益,借用他人名義虛設20餘家空殼公司行號,並委請記帳士協助辦理設立、變更登記及稅務申報等事宜,於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事實之情形下,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製造營業假象,並利用本國籍人頭勞工虛偽辦理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勞工保險後,再以交叉、反覆加(退)保之手法,用不實資料向勞政主管機關虛報空殼公司行號之本國籍勞工投保人數,據以申請更多外籍移工配額,以製造業名義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後,再派遣到急需勞工人力之營造業工地,從事與引進名義不符,且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另一方面則向營造業雇主收取高於行情費用作為買工費,卻僅給予移工最低基本工資,且尚需從基本工資內扣除仲介服務費、勞健保費與稅金等費用,獲取剝削勞力及工資差額之利益,該集團成員除經地檢署以偽造文書、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起訴外,因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該局予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另查獲甲公司派遣外勞人力從事營造工作之收入,漏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及給付移工薪資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等情事,均依規定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至記帳士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亦依記帳士法規定移付懲戒。

 

該局鄭重呼籲,民眾切勿因貪圖一時利益而以身觸法,不可利用虛設公司行號從事不法行為,以免觸犯詐欺、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等罪而受刑事之制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11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減除其當年度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之金額,該金額無須列入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原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所繳納之扣繳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某員110年應領薪資841,980元,包含依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為44,136元,則其應填報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為不含退撫基金之797,844元(即應領薪資841,980元-退撫基金44,136元);其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44,136元,亦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財政部於今(5)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範圍: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二、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之適用對象

 

(一)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4、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三)各稅目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三、分期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四、加計利息:各期應自應繳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加計利息。

 

五、提供擔保: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該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兒子購買一棟房屋,尚有部分貸款未償,如自己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因為無償替他人承擔貸款,雖未給付資金與他人,惟已使他人獲得實際上之利益,應依該款規定視為贈與,依法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兒子購買房屋,如尚有房屋購屋貸款544萬元,張先生以自有資金無償替兒子償還該筆貸款,若111年度代償,以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每人有免稅額244萬元計算,張先生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0萬元〔(544萬-244萬) x 10%〕。

 

該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替自己家人清償債務,如房屋貸款、信用貸款或私人借款,因該行為已涉及贈與,務必申報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請務必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喔!

 

        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1年1月1日開始至2月7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憑單填發單位於該期限內,務必向國稅局據實申報各式憑單,並請善用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之措施,以達節能減碳並簡化稅政之目的。

 

該局說明,110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與109年度相同,如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填發單位得免填發紙本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仍應給予憑單:

 

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申報期間內(即111年1月1日至2月7日),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10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屬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因憑單免填發措施未收到憑單,但有需要者,仍可以下列方式查詢所得歸戶資料,權益不受影響:

 

一、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於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於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於111年4月28日至5月31日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以憑證(臺灣行動身分識別除外)及行動電話認證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的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及密碼」透過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110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該局更籲請憑單填發單位多利用網路申報,如所得人符合免填發憑單者,請於網路申報系統之「所得人或受益人基本資料維護」頁面所載「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省時又快速;又於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亦可利用系統之列印功能各別列印紙本憑單或下載電子憑單,節能環保又便利。

第 65 頁,共 156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