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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財政部於今(5)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財政部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範圍: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二、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之適用對象

 

(一)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4、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1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三)各稅目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

 

三、分期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

 

四、加計利息:各期應自應繳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加計利息。

 

五、提供擔保: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財政部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該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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