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自112年起開始施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稅制。然而,考量CFC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其短期損益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針對CFC之FVPL未實現評價損益,放寬納稅義務人於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得選擇遞延認列,俟未來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年度盈餘,以完整反映CFC真實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CFC當年度盈餘時,針對該CFC所持有之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得選擇遞延認列,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俟實際處分或重分類FVPL時,再將處分或重分類之FVPL調整數(即交易日公允價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入處分或重分類年度之CFC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持有CFC之乙公司113年2月1日購買股票1,000萬元,該金融資產被分類為FVPL,而前開金融資產價值於113年12月31日漲至1,200萬元,嗣後於114年3月1日以市價1,500萬元賣出。甲公司倘若選擇遞延至實現時計算FVPL評價損益,則計算CFC乙公司113年度盈餘時可先減除FVPL評價損益200萬元,待114年實際出售該項金融資產時,再行計算FVPL調整數500萬元(即交易日公允價值1,500萬元-取得成本1,000萬元),並計入CFC乙公司114年度盈餘列報甲公司投資收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針對CFC持有之FVPL評價損益,採遞延方式認列,則其全部直接持有之CFC應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若未來未採用相同方式計算損益或未依限檢附文件,則自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或未檢附文件所屬年度起10年內不得適用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之規定,且應將CFC已累積調節之損益計入當年度盈餘,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北關表示,該關於本(114)年4月27日查獲旅客自日本攜帶大量黑松、真柏及楓等帶土植株計75株,因植株屬應施檢疫物,旅客未取得輸入許可攜帶入境,爰移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依規定裁處。
該關指出,為防範境外植物疫病蟲害入侵,對本土珍貴生態環境及農業生產造成威脅,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規定,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等,除於輸入前先取得輸入許可外,不得輸入;另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經海關查獲旅客攜帶未經檢疫合格之植物入境者,將移由防檢署依同法第25條之1規定,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關呼籲,民眾如自境外攜帶植株入境,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並主動擇由紅線檯向海關申報,以免違規受罰,相關規定可至[財政部關務署/旅客通關/入境旅客]或[防檢署/主題專區/入境旅客專區]查詢。海關亦將持續與防疫檢疫機關合作,共同阻絕植物疫病於關口,以保護我國生態環境。

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壓力,使其有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遺產應納之遺產稅,如遺產是不動產、股票而非存款、現金,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A君應納遺產稅198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因A君無足夠現金繳納,且遺產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無法立即變現之實物,遂於114年5月1日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准分18期繳納稅額,每2個月繳11萬元並自114年5月2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年6月30日至銀行繳納第1期分期款項,除繳納每期11萬元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14年5月21日至114年6月30日的利息213元(計算式:110,000元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已核准的分期,並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民眾若需諮詢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高雄關表示,為澈底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不法行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財政部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增訂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排除適用免罰之規定,並自114年5月29日發布施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發生,海關緝私條例於93年增訂第39條之1「報運」進出口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相關處罰規定,且無免罰之規定。但「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依該條例第36條論處時,如其貨物價格未逾新臺幣5千元,依原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免處罰鍰,意即「報運」不得免罰而「私運」得免處罰鍰之輕重失衡,於是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但書規定,私運進、出口貨物等相關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仍應處以罰鍰以求衡平。
高雄關呼籲,經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案件,無論係報運或私運進、出口者,均得裁處罰鍰,並沒入貨物,無情節輕微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之適用,籲請商民切勿購買或販售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進出國境,以免受罰。

隨著國人對牙齒健康日漸重視,牙科相關醫療器材之需求量逐漸增加,財政部關務署舉例,牙科治療中用於隔濕之「牙科橡皮障」因加工規格不同,適用之進口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亦有所差異。該署提醒,注意該貨品之分類重點,正確申報貨物稅則號別,以加速通關。
關務署說明,「牙科橡皮障」多以硫化非多孔橡膠薄片製成,主要為牙科治療時醫療隔離用,屬衛生用品。是類貨物一般分為四角呈現垂直之未加工正方形板片及已加工(如四角為圓角或打洞等)之正方形板片2種,因未具有診斷、預防或治療功能,非屬稅則第90章之牙科用具,應按硫化橡膠材料製產品分類,歸屬稅則第40章之橡膠製品。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牙科橡皮障具不同加工規格分別歸列不同稅則,依據稅則章註規定及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HS)詮釋及WCO HS委員會第72次會議分類意見,若係已加工(如四角為圓角或打洞等)之正方形板片,應歸列稅則號別第4014.90.90號「其他已否帶有硬質橡膠零件之硫化橡膠製衛生及醫藥用品」,適用第1欄關稅稅率5%,輸入規定504(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若四角呈現垂直之未加工正方形板片,應歸列稅則號別第4008.21.90號「其他非多孔性硫化橡膠板、片及條」,適用第1欄關稅稅率8%,無輸入規定,惟如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器材仍依輸入規定代號「504」之規定辦理。
關務署最後提醒,請業者於貨物進口時先確認貨品屬性,正確申報稅則以加速通關。倘業者有貨品分類疑義,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物相關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如屬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如屬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父親於74年間買入A房地,於108年2月15日死亡,由甲君母親繼承A房地;甲君母親於111年5月10日死亡,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以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出售A房地予乙君,並於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一、先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甲君自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係甲君母親於108年2月15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
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為6,0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2,309,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200,000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元)×物價指數100.4%〕;(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甲君提示仲介費及規費等單據憑證300,000元,所計算後的餘額3,390,800元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三、計算持有期間:甲君父親於74年間取得日至乙君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508,620元,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8月19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業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進口貨物因故復運出口且不再進口,並經海關退還退運出口貨物繳納之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當期(月)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扣減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瑕疵、交易取消等因素,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為「G3外貨復出口」及統計方式為「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因此類情形屬進貨退出,若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所繳納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經向海關申請並取得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形同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進項「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間進口一批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繳納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額15萬元,並於申報113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因其中部分貨物有瑕疵缺損,甲公司將部分貨物計80萬元退運出口至國外供應商且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於114年2月收到海關核退營業稅4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2月期營業稅時,填報於申報書第40欄80萬元、第41欄4萬元列為該期進項稅額之減項。甲公司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額4萬元,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漏未申報海關已核退之營業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能計入當年度損益,若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故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之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入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萬美元應收帳款,按當日結匯匯率30元計算,產生兌換虧損12.5萬元【即5萬美元×(32.5元-30元)】,因該兌換虧損已實際發生,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為損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銷貨款,甲公司於財務會計上,雖須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僅係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屬「未實現損益」,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時,應以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誤列或資料不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表示,邇來有廠商進口未含傳統糖的糖果,申報稅則號別第1704.90.00號「其他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第1欄稅率27.5%。經審核結果,來貨係以代糖取代傳統糖,應歸列稅則號別第2106.90.96號「以合成甜味劑替代糖之糖食、口香糖及類似品」,第1欄稅率30%。
基隆關說明,隨著肥胖與糖尿病等問題被重視,為使消費者在享受甜味同時,仍能控制糖分攝取,減少熱量增加,代糖已廣泛取代傳統糖,應用於日常飲食。惟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詮釋,第1704節所稱糖食,係以蔗糖、葡萄糖等傳統糖為主要成分製成的甜食,因此若係以代糖(例如赤藻醣醇、麥芽醣醇、山梨醇等)為主要成分製成的糖果,則非屬海關進口稅則第1704節「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範疇,通常歸列於第2106節「未列名食物調製品」。另須注意的是,若係含有可可,不論是以傳統糖或代糖製成的糖果,均應歸列於稅則號別第1806.90.99號「其他第1806節所屬之貨品」。
基隆關呼籲廠商進口糖果貨品時,應先釐清主要成分,再正確申報稅則號別,以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如對貨品稅則號別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關稅法第21條及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通關。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