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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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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財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贈與時之「時價」計算核課贈與稅。若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除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須依權責基礎進行調整,真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避免資產淨值遭低估。若申報之價值低估,經稽徵機關核定調高者,調高部分應補徵贈與稅,並視情節加計利息或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納稅義務人贈與未上市股票,申報每股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386元,然經查證該公司有應調整事項並未調整(如投資損益、匯兌盈益等科目),經調整重編財務報表後,計算出實際每股資產淨值應為6,044元,申報價值明顯低估,故據以重行核定贈與總額,並補徵贈與稅額130.8萬元。

該局呼籲,是類情況公司在提供財務報表時,應確保財務報表已正確調整。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未繳附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請多加留意,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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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71日起施行,今(114)年51日首次開徵。考量2.0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及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為落實自住、出租房屋輕稅目標,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減少徵納爭議,該部已宣布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與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今年324日放寬至同年6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自住或出租要件,請儘速於今年6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

財政部說明,上述今年期房屋稅自住、出租房屋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及納稅義務人持有疑義申請更正案件,經查原核定稅額有誤者,稽徵機關將重新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致溢繳稅款者,將儘速辦理退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今年期房屋稅繳納期限至同年62日(星期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今年426日零時至今年6524時);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今年426日零時至今年6524時)、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財政部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及今年417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該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程,業將相關規定、申請書格式及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置於該部網站專區https://gov.tw/6D7),民眾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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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越南產製進口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均依法定程序處理,絕無拖延情事。

關務署說明,已於 114 5 21 日公告傾銷最後調查結果,越南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刻由經濟部依規定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最後調查,及評估課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進口貨物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案的調查,須踐行的法定程序,包括產業是否受有損害初步調查、傾銷初步調查、傾銷最後調查、及產業損害最後調查並評估課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若經調查結果確有傾銷且致我國產業損害,始得對該進口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財政部前於 114 2 10 日公告初步認定結果,涉案產品確有傾銷事實,惟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無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之情事,爰無需對涉案貨物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至本案最終是否課徵反傾銷稅,將於接獲經濟部完成最後調查認定結果通知之翌日起10 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

關務署再次強調,財經兩部就本案之調查,均依前揭規定在法定期程內辦理,並無拖延之情形,呼籲外界勿妄加揣測,混淆視聽,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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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1131212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11447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60萬元(5萬元×12個月);11446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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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應數位時代,將電子發票和POSPoint of Sale)系統、線上點餐及外送平台訂單予以整合,藉以提升電子營運效率。該局自今(114)年51日起輔導經營連鎖餐飲業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及主動引導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協助企業達成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永續發展的目標。

該局說明,為推動連鎖餐飲業者數位轉型,該局積極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餐飲業者轉換開立電子發票,將電子發票系統整合至POS機、企業資源規劃(ERP)管理系統,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資料媒體申報檔,直接匯入營業稅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作業,可大幅優化帳務作業,並省去寄送、儲存、整理發票的時間,有效降低經營成本。另該局鼓勵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一起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主動將「發票存載具」等宣導話術納入結帳流程,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及推廣「消費發票存載具,交易明細不列印」,營造無紙化交易環境。

該局補充說明,為增進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財政部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明定,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少報銷項稅額情節較為輕微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詳附表)。

該局籲請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並於結帳時主動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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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租屋族之經濟負擔,自113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以在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總統於1131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12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臺北市之房屋,其子女乙、丙2113年分別就讀位於新竹及臺中之大學,在學校附近租房子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別為12萬元及9.6萬元,合計21.6萬元,若甲君、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持有1屋,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以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二擇一)等資料,若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審核。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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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 × 土地總價5,400,000/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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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11343日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營利事業113年度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之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賑災基金會屬衛生福利部轄下公設財團法人,其辦理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透過該基金會對上述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之捐贈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依相關法令及捐贈對象,留意捐贈費用之限額,避免因不符規定,遭到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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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4)年630日前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併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至採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1147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送交。若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惟營利事業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該局特別提醒,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影響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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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開發行公司按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2項第5款規定,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應留意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3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第二點(二)2.2)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有不足,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者,應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110年底其他權益減項淨額為5千萬元,特別盈餘公積為0元,1116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盈餘分配案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並於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將前揭特別盈餘公積5千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惟該局查得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僅1千萬元,且甲公開發行公司並未於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方式,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4千萬元應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非屬110年度當期未分配盈餘應提列金額,該局遂調減甲公開發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4千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所列報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數如包含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響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正確性。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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