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故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如未另立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於收受款項時,雖無開立正式收據,但於買賣契約書上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款項,且經收款人簽名或蓋章表示收訖,該項憑證即屬代替收據性質,仍應繳納印花稅,惟如支付方式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且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本局指出,轄區營業人甲公司於104年1至12月間承攬營繕工程,金額合計6百餘萬元,僅開立統一發票2百餘萬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漏稅罰,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行為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解釋,所稱擇一從重處罰,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是應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有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即應給與交易相對人實際交易金額之原始憑證,以免遭補稅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取得所有權後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至是否應課徵印花稅,因其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稅務局表示完成遺產繼承登記後,生存之配偶若撤銷原繼承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用之印花稅,無法申請退還。
基隆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原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繼承登記後,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撤銷原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貼用之印花稅,因該協議書於書立後已交付使用,並非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以已貼用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於決標後轉列為保證金,如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無需貼用印花稅票。但如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者,則已構成書立另一應納稅憑證,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收據適用稅率為千分之四,而領回押標金所立收據稅率為千分之一,兩者憑證性質不同稅率亦不相同。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遺產所立的分割協議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果是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果稅票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照揭下重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臺中訊)近來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藉企業併購法進行法人分割,透過專業分工彈性地調整企業營運模式,進而申請租稅優惠減免案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若依照企業併購法分割事業體,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支付股票、現金、財產對價給原本的被分割公司,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可適用企業併購法39條租稅優惠(包括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貨物勞務不用課徵營業稅、准予土地增值稅記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分割」釋明優惠範圍,原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可享有租稅優惠,但若是支付對價給原本被分割公司「股東」,同樣也準用。此外也核釋有關「全部對價」的認定,除收購財產為「土地」情形者外,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認定(即對價係以受讓之資產價值減除承擔債務價值後之資產淨值作價……)。但若公司如有不當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仍應查明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其全部對價。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詢問,建築師收受業主電匯設計費款項,逕以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者,是否一定要另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建築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之收據,依規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惟業者若以匯款方式支付勞務費,可以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免再取具執行業務者收受該款項之收據,既未另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若業者以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但執行業務者仍另立收據交予該事業者,則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21793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貼用印花稅票。」又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說明二略以:「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是本案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就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原公同共有不動產之潛在持分權利範圍,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計算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