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與農地要符合免稅規定,除了受贈對象必須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申報時要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必須注意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將該土地繼續供農業使用,若有移轉情形,稽徵機關將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此一規定獎勵受贈人能將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但為防止受贈人於核准免稅後未作農業使用、廢耕、移轉,而失去租稅獎勵目的,所以對免稅的農地有管制5年的規定,除了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外,一旦在管制期間內發現免稅農地未由受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就會依法對贈與人追繳應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2月將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244萬元的農地贈與其女兒乙君,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該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乙君113年6月間因有資金需求而出售移轉該筆農地所有權,由於乙君已無法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國稅局依法應對贈與人甲君追繳贈與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使用、移轉情形,一旦查得於列管期間移轉或移作其他用途,會通知當事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無法回復所有權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依法對贈與人追繳贈與稅。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產品之廠商,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及菸酒稅法第9條規定,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及按貨物稅條例第23條或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於產製貨物或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應納稅款,並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亦應申報。
該局提醒,產製應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廠商,如逾期申報,依貨物稅條例第29條或菸酒稅法第17條規定將加徵滯報金;逾主管稽徵機關通知期限仍未申報者,則加徵怠報金(如附表),特別籲請廠商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以免遭受處罰。
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或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頻接獲民眾反映連鎖加盟飲料店營業人未使用統一發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將輔導並核定轄內連鎖加盟飲料店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其立法理由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或具季節性,且家數眾多,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之飲品業小規模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該局呼籲,若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拒絕使用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事關權益,請已具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能力之飲品業營業人配合使用統一發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倘113年度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納所得稅之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倘稽徵機關無法核實交易所得額時,得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例如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但民眾收到的金融機構通知,如已載明計算損益後的「所得」額,申報時就不能再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表示,為避免民眾申報錯誤而受罰,「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部分,有2則提示訊息,引導民眾如何正確申報:
一、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採標準費用率80%)」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請勿點選本項目。」
二、選用「買賣境外有價證券、基金受益憑證(自行列舉必要費用成本)」時,提示訊息為「請確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通知(對帳)單內容,如係『財產交易所得』,因已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收入總額』欄位請填寫該所得金額,並於『必要費用及成本』輸入『0』。」
該局特別舉例,日前查獲A君112年度取自甲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800萬元,其申報時將所得額填報至「收入總額」欄位,並扣除80%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60萬元。但經查明前揭金融機構寄發給A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800萬元為已扣除成本、必要費用之淨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40萬元(800萬元×80%),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由於海外所得非屬納稅義務人於查調所得後自動帶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之範圍,民眾必須主動申報,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先核對交易資料,並向往來金融機構查明,切勿於報稅時將所得額誤申報為「收入總額」,並重複扣除成本費用,致發生短漏報所得額憾事而遭受補稅處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台灣釀酒商協會基於近年中國大陸產製之啤酒持續以低價出口至我國,其中不乏於中國大陸設廠之世界啤酒品牌,導致國內啤酒產業遭受損害,爰向財政部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財政部依申請書所附資料認進口涉案貨物已達傾銷及損害我國產業之合理懷疑,為查明國產同類貨物是否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經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結果,於114年3月11日公告展開調查,以維護國內產業公平合理貿易環境。
關務署說明,財政部已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規定,移請經濟部就有無損害我國產業進行調查,經濟部依該辦法第12條規定應於接獲通知翌日起40日內,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若經認定有損害我國產業,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翌日起70日內,作成有無傾銷之初步認定,再據以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指出,啤酒為以大麥或小麥之發芽穀物、啤酒花及水等原料釀造且未經蒸餾之酒類,酒精濃度(以容積計)超過0.5%且未超過10%。利害關係人如欲就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提供該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涉案製造出口商如充分配合反傾銷案調查,得獲得個別傾銷稅率,而我國廠商進口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涉案貨物時,須提交涉案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證明資料,經海關審核後,方得適用該廠商之個別稅率。因此倘進口商欲向財政部就本案申請接受調查,建議通知相關交易之國外出口商或製造商一併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申請書公開版及展開調查公告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如有疑問,請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2。

政府為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訂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5,000元免納綜合所得稅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住宅法第23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依同法第19條規定配合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5,000元額度內免納綜合所得稅;應課稅租金收入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之單據者,減除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將房屋經由租屋服務業者媒合及代為管理,自113年1月起出租給個人作為社會住宅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收入20,000元,減除每月租金免課稅限額15,000元之優惠後,全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為60,000元〔(20,000元-15,000元)×12月〕,如果無法提供可扣減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則按應課稅租金收入60,000元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為36,000元(60,000元×60%),因此張君申報113年度租賃所得為24,000元(60,000元-36,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的房東,因享有租稅優惠,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計算,以維謢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作業,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列為優先查核重點。
該局舉例說明,經蒐集各式課稅資料運用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100%直接持有1家CFC,該CFC雖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惟消極性所得占比大於10%,且CFC當年度盈餘大於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不符合豁免門檻要件,核有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經輔導後,甲公司自動補報投資收益1,500萬元,補繳所漏稅額300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凡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渠等房屋稅合理負擔,該部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及土地稅相關規定,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點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財政部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個別所有毗鄰之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經打通或合併使用,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仍得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以2戶(本人、配偶各1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2戶。
財政部特別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114)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房地合一稅制係採自行申報制,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7月10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新臺幣750萬元出售於107年間取得之房地,惟未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47萬餘元外並處罰鍰23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盈虧、是否有應納稅額,均應依上述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倘發現未於期限內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美容護膚課程、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寄宿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帶寵物貓、狗到A動物醫院就診,除支付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動物醫院購買寵物飼料、寵物用品及做寵物美容服務,而這些非醫療勞務交易皆屬一般商業行為,A動物醫院倘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所呼籲,醫療院所(含動物醫院)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倘有兼營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稽徵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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