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115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115年2月各自贈與現金344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344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5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23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經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115年1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原自同年2月1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2月14日至同月22日),依規定展延至同年月23日(星期一),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配合順延至同年月25日24時。另外提醒營業人,該系統配合年度改版,新版已上線提供下載,營業人務必更新以新版軟體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春節期間不打烊,可隨時上網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於115年2月23日前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倘逾期申報及繳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系統客服電話0809-08518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統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下稱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下稱cc)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下同)11,230元﹞為限。同條第2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表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A車)排氣量1,800cc,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B車)排氣量3,000cc,B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A車及B車供甲使用,則依本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2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1輛為限,倘經甲兒子申請B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2,400cc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11,230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3,980元(15,210元-11,230元)。
財政部籲請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90,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000元稅款(100,000元×5%),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稅款),A公司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路(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至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為因應網紅新興網路數位經濟交易模式,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明定輔導(免罰)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網紅若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影音、圖文或分享知識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其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倘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小紅(化名)為YouTuber網紅,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與業配合作之勞務及銷售貨物收入;惟其透過境外影音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收入,誤認應由平臺處理相關稅務報繳事宜,致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等分潤收入屬網紅上傳影片並授權平臺使用收益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報繳營業稅,遂輔導小紅提示平臺後端觀眾地理位置資訊,據以分析及區分取自境內、境外觀眾分潤收入,分別適用稅率5%或零稅率,並於輔導期間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應納營業稅款48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請儘速檢視其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如因不諳稅法規定致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於輔導期內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下同)180,000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75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惟考量CFC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而保留,故放寬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俟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500萬元),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經核發現CFC A公司係透過100%持有之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再轉投資100%持有之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甲公司列報該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B公司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1,500萬元計算,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重新按非低稅負區大陸C公司之稅後淨利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為1,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2,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時,應留意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王先生因被任職的公司扣押薪資,來電詢問原因,才知因綜合所得稅逾期限未繳納,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納稅義務人的薪資、金融存款、其他債權及動產、不動產等,並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王先生因欠稅未繳清,經移送機關查得其任職於某公司,行政執行分署乃對該公司發出執行命令,請該公司將王先生欠繳的稅款加上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每月自王君應領薪資以扣取三分之一為上限,並確保扣押後所剩金額不低於最低生活費的1.2倍,該扣取薪資直到繳清欠稅款為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每年一月份適逢扣繳申報期,公司、行號會計人員如果遺失扣繳稅額紙本繳款書收執聯,或不確定是否已完成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下列2種方法可快速掌握稅款繳納情形:
一、線上查詢:手指動一動,紀錄隨時看。
可透過網路,利用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序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各項稅款繳納資料」,即可查詢最近年度的扣繳稅款繳納紀錄。
二、全功能櫃檯:專人協助,查詢資料一次搞定。
民眾如不方便使用網路,可備妥文件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扣繳稅款繳納證明」。由負責人親自申請時,請攜帶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則應檢附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該局說明,因金融機構入帳與國稅局系統銷號需要時間,建議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一週後再行查調。此外,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電子化繳稅工具,系統將自動留存紀錄,從源頭解決紙本單據保管難題。
另外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儘早完成申報;扣繳申報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