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因應網紅新興網路數位經濟交易模式,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明定輔導(免罰)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網紅若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影音、圖文或分享知識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其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倘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小紅(化名)為YouTuber網紅,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與業配合作之勞務及銷售貨物收入;惟其透過境外影音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收入,誤認應由平臺處理相關稅務報繳事宜,致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等分潤收入屬網紅上傳影片並授權平臺使用收益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報繳營業稅,遂輔導小紅提示平臺後端觀眾地理位置資訊,據以分析及區分取自境內、境外觀眾分潤收入,分別適用稅率5%或零稅率,並於輔導期間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應納營業稅款48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請儘速檢視其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如因不諳稅法規定致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於輔導期內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