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至國稅智慧客服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