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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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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原則上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出租人如於收取租金時直接在房屋租賃契約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該契約即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    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3萬元及押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9萬元之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新臺幣360元。    該局特別呼籲,印花稅乃輕稅重罰,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繳本稅外,還會依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民眾務必自行檢視所書立之各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受罰。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是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付款簿等都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則不包括在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種才藝班、補習班,向學員收取學(雜)費開立之收據或以簽收之收費袋代替收據,均屬銀錢收據,依規定需按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印花稅係屬輕稅重罰之稅目,如漏貼印花稅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須加處5至15倍罰鍰;為避免憑證過多漏貼印花稅票、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可運用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或申請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完稅,既便利又可避免疏忽受罰,歡迎多加利用。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之項目,故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又購買黃金條塊及金飾時,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於106年間購買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7百餘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同期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合計9百餘萬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甲商號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7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30餘萬元,另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金額9百餘萬元處5%行為罰40餘萬元,合計應處罰鍰80餘萬元。

      本局特別呼籲,黃金條塊及金飾等之買賣雖係免徵營業稅,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尚不屬免用及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如未依規定給與及取得憑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分別處5%罰鍰,並分別適用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故國內銀樓業者如有上述類似之違章行為,應儘速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給與及取得憑證,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處提醒民眾,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光纖網路鋪設及智慧型裝置普及,國人常運用各種網路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 Messenger)與他人交流,近年來部分個人或營業人也利用此管道做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通路。
    網路交易因有消費爭議,所以該局屢接獲檢舉逃漏稅情形,尤其未公開的網路銷售平台,如臉書(Facebook)架設粉絲專頁、 Line等刊登商品貼文,並以私訊接受消費者下單方式進行交易,最容易遭檢舉未辦登記及漏未開立發票等情形,該局每年除將網路交易查核列為重點工作項目外,今年4月起也藉由檢舉、消費爭議投訴案件及自行運用IT產出消費資訊進行網路密搜消費稽查,截至7月底已稽查158件,查獲補徵營業稅額達2,829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罰鍰2,840萬元,補稅及處罰總計5,669萬元。

     為遏止個人利用通訊軟體或於各大網路論壇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數位商品等)逃漏稅,目前各國稅局已將網路稅籍清查列為重點工作並加強查緝前開網路銷售行為,以維護租稅公平。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網路銷售業者每月銷售額達一定門檻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黃先生欲將其名下持有之土地及房屋贈與其配偶,詢問高雄市稅捐處應申報及繳納何種稅? 
  

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不需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及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係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政府機關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之採購機制,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所以該等電子契約應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稅額巨大者,得請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又公私營事業組織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用彙總繳納之繳納方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合約因故無法履行或僅部分履行時,原已簽訂的承攬合約已納印花稅不得退還。若需要另立契約移轉第三方承作時,新訂之合約仍須依法繳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承攬契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立約雙方均應就其持有之合約,繳納印花稅。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之理由,因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如另訂新合約改由其他廠商承做,該合約仍須再繳納印花稅。惟為減輕民眾納稅負擔,該處表示倘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變,可由原立約之雙方與欲承受之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則屬形式上未另訂合約,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有關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先生死亡後由兒子及女兒2人繼承遺產,○先生死亡時留有房屋價值92萬元及土地價值300萬元。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時,該不動產房屋價值已折舊剩下90萬元,土地價值增加為350萬元,依規定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中不動產部分,應以協議成立的總價值440萬元,按千分之ㄧ稅率貼用4400元的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民眾,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稅票是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得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可處20倍至30倍罰鍰。

基隆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基隆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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