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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買賣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而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處提醒民眾,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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