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業人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嗣營業人出售該未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並取得代價,應認屬其係銷售該土地之請求權,為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倘經查獲營業人銷售該土地請求權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購入土地,囿於土地容積移轉申請,乃借名登記於A君名下。甲公司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A君請求交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之債權請求權。嗣甲公司出售該未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並取得代價,應認屬其銷售該請求權,為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本局遂就甲公司銷售時漏開統一發票1,300萬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65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65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購買土地,倘借名登記於他人,嗣後出售該未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並取得代價,係屬銷售該請求權,為債權買賣行為。是營業人出售此債權請求權時,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無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倘有是類情形,因一時不察,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籲請營業人應注意前揭規定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出售尚登記於他人名下的土地,屬債權交易行為,所取得的代價,並不是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查核轄內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的甲公司,將其向乙公司所購置的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隨即出售與第三人,因系爭土地尚登記於乙公司名下,甲公司取得的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經該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的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並取得對價。甲公司雖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出賣人乙公司擁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土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該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債權銷售額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移轉土地所書立的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應貼足印花稅票,但稅額不足1元無須貼花。印花稅以計至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計算後印花稅額不足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的部分,無須四捨五入,均免予繳納,民眾無須多貼花。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網路申報地方稅快速又便利,以往民眾須利用「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才能申辦,現在又增加了「全民健康保險卡+密碼」作為登入憑證,大大提高使用的便捷性及提供更多元的網路服務。
該局說明,民眾只要先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將全民健康保險卡註冊並設定密碼後,即可啟用「全民健康保險卡+密碼」作為地方稅網路申報(辦)登入之身分認證,相當便利。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服務項目,除包含線上申報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外,尚包括線上申辦房屋之稅籍證明、繳納證明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等多項服務,歡迎民眾多加運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先至國稅局(或所屬各稽徵所)申報遺產稅,再持遺產稅完稅證明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查欠作業;若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者,需另繳納印花稅,於繳清欠稅後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該處基於便民原則,開放民眾可於所轄各分處跨區辦理查欠並補發稅單,歡迎民眾善加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承攬合約依契約金額扣除內含營業稅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如契約未明定金額,必需等工作完成才能計算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合約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印花稅票的金額。
該局說明,承攬工作性質如管道工程、緊急災損搶修等契約,因金額估算不易而未明定契約金額,而以實作實算方式履行契約內容,須先預計契約金額貼繳印花稅。但承攬契約如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的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的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分驗收扣款,仍應依契約所載金額核算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憑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向該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並請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應由立據人按金額4‰貼繳印花稅,但仍有節稅小撇步可幫民眾省下荷包。
該局提醒,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方式支付,所書立之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時,該收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讓您輕鬆省下4‰的印花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或對於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承攬合約依契約金額扣除內含營業稅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如契約未明定金額,必需等工作完成才能計算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合約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印花稅票的金額。
該局說明,承攬工作性質如管道工程、緊急災損搶修等契約,因金額估算不易而未明定契約金額,而以實作實算方式履行契約內容,須先預計契約金額貼繳印花稅。但承攬契約如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的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的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分驗收扣款,仍應依契約所載金額核算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憑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向該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並請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
總統於今(14)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第23條及「規費法」第20條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上開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
二、刪除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
三、增訂上開稅法有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上開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之規定,係考量滯報金及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不宜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本次修法將有助落實公平合理課稅,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另該部已配合完成相關繳款書格式核定及資訊系統修正作業,俾無縫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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