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可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婚宴當然屬自然人之消費行為,餐廳依規定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消費的自然人,若應消費者要求改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該分局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交付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免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處罰。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7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將於元月份開始執行,請受檢單位務必備齊合約書等資料供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年度查核對象包括臺中市轄區之建築師事務所、補習班、學前教育、醫美診所等執行業務所得者以及電力供應、用水供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工程、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建築裝潢、金融保險、建築服務、清潔服務等各行業。
公司、行號或個人接獲印花稅應稅憑證受檢通知時,應攜帶帳冊、憑證及工程合約書等應稅憑證、公司行號章、負責人章及填妥之印花稅應稅憑證繳納情形明細表等,到該局所轄分局接受檢查;另應於受檢前先自行檢視所持應稅憑證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印花稅,以免查獲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規定貼繳金額千分之四印花稅,各類醫院、診所收取的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收據,均應貼用印花稅,如金額巨大且數量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該局說明,按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各類醫院如牙醫、醫學美容等診所,開立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項目範圍等自費大額收據(如掛號費、牙齒美白、齒列矯正、植牙、鑲牙、醫學美容等)甚多,往往因工作人員忙碌疏忽,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經就醫民眾檢舉,或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時為國稅局查獲,因而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漏銷花,或收據太多不便貼花,各醫院、診所可就近至該局所轄各分局申辦印花稅彙總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如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者),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隨著網路日益普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在商業模式推陳出新之下,促使金流支付模式多元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應而生,卻也衍生出部分營業人從事網路交易 行為,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個人銀行帳戶收款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逃漏稅捐。
本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甲君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查獲甲君於網路上從事銷售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交易,利用網路私訊或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君105年4月至106年3月間收取貨款金額高達8千3百餘萬元,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7千9百餘萬元,爰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39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397萬餘元。
本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收款方式為何,均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為遏止不法逃漏,本局除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蒐集課稅資料外,並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臺中訊) 繼承人為辦理繼承不動產移轉,其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核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該不動產部分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因拋棄繼承所書立之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則不屬於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7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將於元月份開始執行,請受檢單位務必備齊合約書等資料供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年度查核對象包括臺中市轄區之建築師事務所、補習班、學前教育、醫美診所等執行業務所得者以及電力供應、用水供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工程、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建築裝潢、金融保險、建築服務、清潔服務等各行業。
公司、行號或個人接獲印花稅應稅憑證受檢通知時,應攜帶帳冊、憑證及工程合約書等應稅憑證、公司行號章、負責人章及填妥之印花稅應稅憑證繳納情形明細表等,到該局所轄分局接受檢查;另應於受檢前先自行檢視所持應稅憑證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印花稅,以免查獲受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局呼籲,若應繳印花稅額過大時,可於書立各種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持應稅憑證向該局或民雄分局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亦可上網申請並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向公庫或超商(稅額20,000元以下)繳納,節省往返奔波時間。民眾只要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省時又方便,且可免除因漏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之情形發生,確保本身權益。
本局表示,在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營業稅進項稅額列為計算之減項,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恐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銷售額合計1,310,148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本局桃園分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並無向乙公司進貨之事實,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5,507元,並處罰鍰163,767元。甲公司不服,主張確實有向乙公司進貨及支付貨款,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核,經復查未獲變更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按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營業稅進項稅額屬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或掌握之課稅要件事實,納稅義務人應負有提供資料之協力義務,不論從證據掌控或利益歸屬之觀點,均應由主張扣抵之申報扣抵營業人負擔證明責任。甲公司雖已提供進貨統一發票、轉帳傳票及付款支票等影本佐證,然而未能提示現金付款來源、合約書、送貨單、驗收單、帳載紀錄(即進貨帳、銷貨帳、存貨帳、用料分析及產銷存明細表)、銷貨統一發票及收款證明等供核,致無法勾稽查核有無進貨事實。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進貨時,應善盡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之責任,以免徵納雙方對交易事實產生爭議時,無相關文件佐證,導致不利之租稅負擔。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出售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本局指出,轄內甲實業社103年9月間購進1台自用乘人小汽車110餘萬元,嗣後於103年11月間賣出,售價90餘萬元,惟未開立統一發票,本局乃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於以後出售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法申報銷售額,報繳營業稅。甲實業社雖主張其為無心之過應免予裁罰,惟營業人應知悉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之規定,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並無免罰之適用。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實業社雖未以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應依循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以免因誤解法令短漏報銷售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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