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總統今(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之1條文,延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千元措施(下稱本措施)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11條之1修正案有助減輕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之負擔,提高購買節能電器意願,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該部將加強宣導本措施,俾確保民眾退稅權益。

今年第一個颱風蝴蝶已生成,雖然對臺灣無直接影響但受到低壓環流影響,將為臺灣帶來許多水氣,持續陣雨或雷雨及局部性大雨,會產生淹水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財務遭受災害損失,請動手清理前,務必先拍照保存證據,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表示,為避免風雨強大出門不便,民眾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以減少自身安全風險,有關國稅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及應檢附文件資訊,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申請。
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相關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者,可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經濟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疏忽短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該局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短漏報收入類型整理說明如下:
一、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收入:營利事業因解散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時,所領回之結清賸餘款應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行使歸入權收入: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行使歸入權,財務會計帳列資本公積,惟稅務申報時應於行使歸入權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三、海外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該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之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獲配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出售境外基金),應就其海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由於此類所得非屬法定應辦理扣繳之範圍,營利事業須留意金融機構提供之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
四、政府補助款收入: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除特別規定免納所得稅外,應於取得年度列報收入。
五、保險賠償收入:營利事業因竊盜、車禍支付相關醫療費、災害損失等,除認列相關損失及費用外,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額亦應列報收入。
六、退稅款: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冲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相關收入申報情形,如經檢視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同項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其中第1款規定須加計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倘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因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課徵基本稅額。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既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務必檢視海外所得資料項目。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獲利1,500萬元,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得核定甲君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甲君主張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清單並無上述所得,不應處罰,惟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甲君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適逢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建案推陳出新,為吸引買氣不少建商推出新建案設有游泳池、棋藝室、KTV交誼廳等設施,然相關維護費用亦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基金財源,將大樓外牆提供他人懸掛廣告招牌收取租金收入,或是利用公設使用率偏低的時段出租予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取費用,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上述銷售勞務情形時,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裡稅籍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個人與他人共同出售土地持分時,由於每位所有權人取得該房地的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與時間不同,應各自分別判斷適用房地交易的所得稅制,以正確申報,並繳納應納之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36年7月1日買賣取得A土地,甲君於107年1月26日將A土地持分3/25贈與給兒子乙君,嗣甲君及乙君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土地,甲君出售A土地之持分,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賣取得,屬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乙君出售部分的土地是105年以後(107年)受贈取得,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因誤以為其課稅方式與甲君的課稅方式相同,均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交易所得或虧損、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因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得以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就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使用網路申報,提醒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合併申報書仍維持人工方式申報,應於申報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若使用網路申報者,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三、未如期於上述期限送交或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申報者,其應檢附之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各公司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請依限送交,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租稅權益。

財政部今(4)日訂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本作業原則),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儘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及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其留抵應納稅額;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該部考量營業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倘依前開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該部特訂定本作業原則,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協助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期間: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
二、對象:本作業原則發布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或其他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
四、限額:依本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原則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五、申請方式:應於上述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財政部說明,為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辦理本項措施。又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作業原則及申請流程,該部已將本作業原則、申請書格式、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等資訊更新於網站「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財政支持措施專區」(https://www.mof.gov.tw/support),項下之「其他措施」,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為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花蓮地震之援助捐款,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額度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作為震災之用。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惟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係直接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花蓮受災地區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提醒,時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個人列舉捐贈扣除或營利事業列報捐贈費用,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民眾詢問,其與配偶協議離婚,雙方財產分配或給付贍養費,有無涉及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假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乙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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