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正含febuxostat成分藥品(如Feburic)之藥品給付規定。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2節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2.11.1.febuxostat(如Feburic)」部分規定,給付規定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
「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
第2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自103年3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
原給付規定 |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103/3/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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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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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