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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營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不服之復查程序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不服之復查程序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對稽
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稽徵機關無應
納稅額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所說明,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
納之結算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
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然上開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營利事業
所得額,因無須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稽徵機關係核發無應納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核定通知書,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游媛婷 電話:04-2305111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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