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開具之扣繳憑單,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上傳成功後,即完成申報程序。
該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之扣繳憑單,自106年1月1日起,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可使用網路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但逾期申報案件,仍僅能採人工及媒體申報,並不適用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
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因未達起扣點而未經扣繳稅款者,及適用租稅協定之案件,亦可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網路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以節省時間及人力成本。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惟前揭視為銷售之貨物,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所開立之發票又可於營業稅申報時作為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故為簡化作業,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營業人因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所給付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是否得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本局說明,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範疇,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營業人係因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者,因係提供營業人生產或銷售有貢獻之直接或間接員工所使用,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其相關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發現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或個人簽訂承攬契據,如承包工程合約等,係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應由立據人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契據一經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未貼用稅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除應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5倍至15倍罰鍰。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動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補繳所漏稅款,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按逃漏稅處罰之適用,一旦稽徵機關已藉由例行印花稅檢查或其他管道查得漏稅事實,即不適用補稅免罰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進項憑證,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且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上限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乙公司於106年3月間向甲公司購進免徵營業稅之肥料,金額計2,300萬元,未依規定向甲公司取得進項憑證;同月將該批貨物銷售與丙公司,銷售額計3,000萬元,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公司。經該局查獲後,以該貨物雖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項目,所以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各處罰鍰100萬元(進貨部分:2,300萬元×5%=115萬元;銷售部分:3,000萬元×5%=150萬元;處罰金額上限各為100萬元),合計處罰鍰200萬元。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係各自獨立的行為,應分別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違反稅法規定時應分別依法處罰,不能因為是同一批貨物的進銷行為,就認定是一行為,只處一個行為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照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且依同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亦不適用第67條及第68條之規定,亦即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因故」 (例如: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納稅義務人均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若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者,如納稅義務人未及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需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提示雙方契約及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例如:交易安排或提供市場信息)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該所查核某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50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仍無法說明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剔除該佣金支出50萬元並補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依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亦非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而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買賣機器、設備時,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該契據即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因其稅率不同,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常常有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詢問,公司部門間往來所書立的憑證,到底要不要貼用印花稅票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內部所用的憑證,包含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往來所用之單據,如果對外不生權利義務關係者,是免貼用印花稅票,反之,如屬對外往來業務所書立的憑證、單據,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印花稅之繳納方法,分為購買印花稅票實貼、請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及申報彙總繳納3種,如公司書立憑證多,建議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若申請彙總繳納,其應納稅額採逐件計算每件憑證印花稅額為標準,既不影響繳納稅額,又可節省逐案處理應稅憑證貼花、銷花之時間與人力,簡化程序省時又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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