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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731日前送交或於114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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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731日前送交或於114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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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延至今(114)630日止,尚未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請把握最後申報時間並利用「手機報稅」省時又便利。

 

中區國稅局說明,手機報稅不需讀卡機,輸入基本資料及確認內容與繳(退)稅方式,簡單點選幾個步驟,即可輕鬆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據統計截至624日已有235萬件是以手機完成申報。此外,倘須繳交申報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或於今年7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附件上傳系統上傳附件,容量為每個申報戶15MB,申報全程無紙化,請多加運用。

 

該局提醒,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於申報截止日也就是630日,將延長收件時間至晚上7時,透過網路申報的截止時間可到當日晚上12時,請尚未報稅的民眾把握最後申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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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25)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惟其是否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

財政部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該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第32條之1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事業單位〔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予長照給付對象(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範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衡酌長照法第32條之1訂定理由,係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致有上開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該服務之提供既經衛福部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爰參酌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釋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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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14622日止,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612萬件(占112年度申報總件數685萬件之89%),其中採用網路申報件數537萬件、稅額試算件數72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09萬件,占已完成申報件數之99.5%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103萬件(占112年度總申報件數109萬件之94%),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61萬件。

 

財政部提醒,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至114630日截止,請尚未完成報稅的民眾,儘早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及多元繳稅管道完成報稅。各地區國稅局624日至27日及630日,每日中午提供報稅服務,630日收件時間延長至晚間7時,有臨櫃報稅需求的民眾,請把握時間至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呼籲,網路申報認證方式多元,行動電話認證搭配手機報稅快速又方便,申報系統自動試算稅額,且可直接上傳附件,免送紙本,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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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揮愛心及時送暖之捐款,除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外,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營利事業113年度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賑災基金會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對該基金會上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衛生福利部)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344日至53日對賑濟專戶之捐款,請記得保留賑災基金會所開立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並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費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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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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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業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進口貨物因故復運出口且不再進口,並經海關退還退運出口貨物繳納之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當期(月)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扣減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瑕疵、交易取消等因素,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為「G3外貨復出口」及統計方式為「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因此類情形屬進貨退出,若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所繳納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經向海關申請並取得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形同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進項「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申報書第40414243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12月間進口一批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繳納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額15萬元,並於申報11311-12月期營業稅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因其中部分貨物有瑕疵缺損,甲公司將部分貨物計80萬元退運出口至國外供應商且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於1142月收到海關核退營業稅4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41-2月期營業稅時,填報於申報書第4080萬元、第414萬元列為該期進項稅額之減項。甲公司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額4萬元,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漏未申報海關已核退之營業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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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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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能計入當年度損益,若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故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之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21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入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1452日收到5萬美元應收帳款,按當日結匯匯率30元計算,產生兌換虧損12.5萬元【即5萬美元×(32.5-30元)】,因該兌換虧損已實際發生,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為損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銷貨款,甲公司於財務會計上,雖須按年底(1141231日)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僅係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屬「未實現損益」,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時,應以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誤列或資料不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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