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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如有疑義,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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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係111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111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11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111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111年度投資收益100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12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111年度虧損金額為1,3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故調增甲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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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全球市場競爭加劇,企業以功能分工經營模式已成趨勢,例如品牌經銷商將產品售後服務業務,委託予另一企業負責,提升售後服務品質,以增進消費者對品牌黏著度。該局提醒,類此委託及受託維修業務簽訂維修服務合約,由委託商提供維修置換零件且不得對外銷售,應依財政部89年8月17日台財税第0890455737號函釋區別維修產品為保固期或非保固期內而耗用零件數量,依規定開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經銷商甲公司與維修業者乙公司簽訂合約,委託乙公司對購買其產品之顧客提供維修服務,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於維修時所需之置換零組件,該零組件限用於維修甲公司之產品且不得對外銷售,乙公司執行合約內容所產生之收入(含零組件成本及人工服務費),即全數轉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再依乙公司所提供一定期間之維修清單彙總計算並支付勞務代工費予乙公司。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交付與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因無法預估用於保固期間及非保固期間產品維修耗用零組件數量,甲公司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於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

(二)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應就提供產品維修期間屬保固或非保固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詳附表)。

(三)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交付前揭代收款予經銷商甲公司,甲公司應就人工服務費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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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由原訂11451日至531日(遇假日順延至62日),展延為51日至6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下載,為避免申報人潮擁擠,請納稅義務人儘量利用網路傳輸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不適用網路及媒體方式申報;逾期申報案件及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申報案件雖不適用網路申報,惟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外,其餘申報案件皆可採網路或媒體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採網路申報,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已將資料建檔、審核、申報書列印及媒體申報檔審核作業(包含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整合為單一系統,使用網路申報更為便利。

二、採附件上傳方式遞送附件資料者,於附件資料第1次上傳時,須有網路申報上傳成功後配賦收件編號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須同時有經會計師簽章之該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申報成功書表暨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方可進行附件上傳;並請於上傳時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正確性,確認與附件類別相符及無漏頁缺頁等情形。

三、納稅義務人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得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四、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自動櫃員機繳稅、營利事業信用卡(企業卡)或其負責人信用卡繳稅(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或利用工商憑證IC卡作身分認證後,以營利事業之活期存款帳戶完成網際網路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為擴大網路報稅服務範圍,已將營利事業採特殊會計年度結算申報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暨其附屬作業組織申報案件納入網路申報作業範圍。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委任之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儘早上網申請報稅密碼,以利透過網際網路自行或代為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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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增加綜合所得稅網路報稅便利性,今年優化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期間以線上版或手機版登入報稅系統,下載「稅額估算表」,檢視系統試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及明細,確認內容無誤後,即可選擇繳(退)稅方式及資料上傳,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民眾可利用隨身的智慧型手機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無須安裝APP,便可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完成身分驗證後,下載「稅額估算表」,無論是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均得適用,系統會依據查調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估算最有利的計稅方式,民眾如確認估算資料無誤,即可執行「申報上傳」步驟進行申報;如須增減扶養親屬或所得、扣除額資料,也可透過系統編修完成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已使用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後,再次進入申報系統時,系統會提供前次已上傳之申報資料,不再提供稅額估算表。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上年度申報有勾選分居、申報戶成員當年度有申請限制查調、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報資料與戶政資料無法勾稽或查調無課稅年度所得資料等情況,為避免查調資料不完整影響正確性,系統亦無法提供稅額估算表。


  該局呼籲,以本人名義申辦月租型手機門號的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使用「行動電話認證」登入申報系統,透過4G/5G連線至網路驗證身分,即可以手機輕鬆完成報稅;申報期間如有報稅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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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於11451日正式啟動,申報繳納期限配合結算申報時間延長至114630日止,民眾可利用多項管道繳納稅款,不受時間限制,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民眾除自行列印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四大便利商店(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或自動櫃員機(ATM)繳納外,如不想出門,還可利用線上繳稅管道,如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委託取款轉帳,或利用「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APP進行繳稅,節省往返奔波的時間。

 

該局進一步指出,每年均有發現部分民眾完成繳稅卻未完成申報之情形,經統計112年度全國計有13,431件,該局提醒以網路申報的民眾,在線上完成繳稅後,請注意須繼續完成申報上傳的步驟,並查看系統有無回傳完成申報訊息,或於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查詢是否完成申報,以免造成日後需補申報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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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121日交易其於11010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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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上從事婚紗禮服出租、拍攝婚紗照、喜宴籌辦、新娘秘書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者,一定要先辦妥稅籍登記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個人或工作室如有實體店面以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都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透過網路方式銷售上開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業別自114年1月1日起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113年度以前為4萬元)者,可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若尚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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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樓(廈)停車場車位欲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大樓(廈)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係屬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之停車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之營業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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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該如何列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利潤外,尚有本身或推薦之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故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列報之所得項目如下:

1、銷售傳銷事業商品:依銷貨金額,申報為營業收入。

2、因自行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3、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申報為佣金收入。


  爰此,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財政部訂頒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應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所得額;至於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事業應注意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得所得之性質,並依規定正確列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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