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購買汽車作為載貨或接待客戶使用,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如果是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尚無不可扣抵之規定。
該分局亦提醒,營業人若不慎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補繳稅款,以免經國稅局查獲補稅受罰。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政府為完善我國留才環境,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研議外籍人士相關租稅措施,俾鼓勵外籍專業人才來臺,提升整體產業環境競爭力。
該所說明,財政部97年1月8日發布「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如租金、搬家費、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清潔費、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故企業如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補貼外籍員工子女教育費用及代付員工因該補助衍生之所得稅,得列為費用減除,如符合以前開租稅優惠適用範圍規定要件之「子女獎學金」方式補貼外籍員工子女在臺教育費用,得將該子女獎學金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企業對員工之各種補助費係屬薪資支出,可核實認列。另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入帳。
搭乘計程車時,向司機索取的銀錢收據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銀錢收據是印花稅法第5條所規定課稅範圍之憑證,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都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該處進一步解釋,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因此依印花稅法第5條但書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民眾於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配偶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300,000元,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以其查調所得資料並未顯示配偶系爭薪資所得,並無故意漏報之犯意,請予撤銷罰鍰處分云云,申請復查。本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其當年度實際有多少所得,係在其管領範圍內,倘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核有過失自應受罰,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查調所得資料有漏列所得情形,應主動申報,避免產生短漏報所得情事,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本局表示,有關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為配合納稅義務人需求,相關申請作業之受理期間自107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有需要的民眾可以網路(網址:http://tax.nat.gov.tw)、書面或臨櫃方式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各項申請方式彙整表(詳附表)。
本局提醒,以前年度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以後年度即不寄發稅額試算書表,民眾如需要國稅局再提供該項服務,仍請於上開期間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本局表示,農曆新年前後,各企業或機關團體為感謝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獎金或獎品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本局說明,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所發給中獎人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全額(中獎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又扣繳義務人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中獎人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中獎金額多寡,一律按給付金額扣繳20﹪。
三、公司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按購買獎品之統一發票(含營業稅)或收據之金額為獎額,如該獎品係由公司自行生產製造,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再依照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達新臺幣20萬元,早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且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應納之營業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然隨著設備提升及營業型態轉變,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國稅局會派員實地訪查,視輔導對象整體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期後再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本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須補繳稅額20萬元,甲君不服,主張該年度以二維條碼報稅並採列舉扣除額計算應自行繳納稅款10萬元,同時以信用卡完成繳稅,僅因漏未郵寄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請維護原有「列舉扣除額」之權益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甲君雖有繳納稅款10萬元,惟未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程序仍未完成,屬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選用列舉扣除額,無論計算結果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如屬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獲將以標準扣除額核定,除補徵稅額外,倘若漏報所得額超過25萬元或漏稅額超過1萬5千元者,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論處。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3年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銷售額8百餘萬元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主張其實際交易對象為丙公司,係以現金支付貨款,並提供丙公司之過磅單資料供核。經本局調查發現:1.過磅單上並無載明是過磅那一家的貨物,無法證明是丙公司的過磅單。2.其中1張過磅單所載之自用大貨車,其行車執照記載該車載重3.39噸,過磅單卻記載載重10.18噸,載重量為該車登記之載重3倍以上,顯不合常情。3.另1張過磅單所載出廠時間為103年12月31日,惟此張過磅單之發票開立時間卻為103年1月,顯不合理。由此可見該過磅單確為不實,甲公司有製作丙公司不實貨物運送之情形,乃依查得資料,核認其雖有進貨事實,惟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訴經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公司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補徵其扣抵之銷項稅額外,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亦應予處罰。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交易時,應依循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誤解法令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免費提供給好友開店營業,並沒有收取租金,為何會收到要補繳綜合所得稅的通知?
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所以該民眾雖基於好友間情誼,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好友開店營業,依法仍須核課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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