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節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想繼續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請記得103年3月17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朴子市民李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已經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今年還需要再申請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去(101)年起,凡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者,以後年度毋需再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期間為103年2月15日到103年3月17日止,已依規定申請的民眾,若想恢復適用該項便民服務,亦請於期限內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採線上申請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於規定期限內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凡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請記得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權益受損。(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營所】
個人以自有房屋借與所經營公司營業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
銷售貨物收取貨款若主張代收轉付應負舉證責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目前查獲甲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銷售貨物並收取貨款,雖主張係協助乙公司收購貨物及代收貨款,惟未能提供代收轉付事證,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指出,甲營業人系爭期間經營資源回收物,依乙公司代表人之談話筆錄及相關資金流程查核結果,甲營業人與乙公司間有銷售資源回收物之行為,且甲營業人亦自承有協助乙公司收購及收受該公司款項之事實,既然甲營業人於系爭期間本身有從事銷售資源回收物,其主張系爭收購行為係代乙公司協助收購貨物及代付貨款,性質為代收轉付,自應由甲營業人負舉證之責,惟其未提示相關事證供核,尚難認所稱為實。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代收轉付之情形亦應保留相關憑證,以免因無法提供事證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彙總編號:10302-1703
預售屋買賣賺取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該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出售,係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指出,近年來都會地區繁榮地段紛紛推出高科技多功能的高價豪宅,由於預售屋僅需預繳小額訂金,有不少投資客以買賣預售屋賺取高額利潤,甚至流行以「紅單」方式轉手賺取價差。
所謂「紅單」,就是指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的「購屋預約單」,通常投資客只要在預售屋正式開賣前(即預售屋買賣之潛銷期間),給付少額的訂金取得預約單,就可取得優先承購權,等到預售屋正式開賣後,建設公司調高房屋售價,有預約單者就可以較低價格購得房屋,所以「紅單」的需求日增,轉手價差水漲船高。
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查核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案件已列為財政部專案查核重點項目,本局並於102年11月起即開始瞭解預售屋紅單案件之交易型態,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資料,並輔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瞭解是類交易是否涉有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漏未申報納稅的情事。
本局特別呼籲,本局將自103年度起就「紅單」交易案件進行專案查核,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紅單之情形,應妥善保存讓渡書或契約書及買賣相關收支憑證,確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北區國稅局針對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加強查核,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已調增執行業務所得額達7,760萬元
近年來,醫療美容及植牙市場正夯,醫療行為已不再侷限於疾病治療,民眾到醫療美容診所施打肉毒桿菌、玻尿酸、瘦身減重或至牙醫診所做齒顎矯正、美白植牙等情形愈來愈普遍。
本局表示,醫美及植牙等為高自費性醫療業者,申報醫療自費收入普遍偏低,為健全稅政,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本局近半年來針對網路名氣大且自費性高之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加強查核,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已查核15件,調增執行業務所得額達7,760萬元,補徵稅額達1,683萬元。
本局特別呼籲,今(103)年將持續針對自費性高之醫療美容、植牙業者等,列入經常性業務查核,業者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26
【綜所節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之夫妻,如何辦理申報?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剛於年初結婚,今(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能否合併申報並列報扶養岳父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103年結婚之新婚夫妻,因雙方於102年度並無婚姻關係,103年5月份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應各自申報,尚不得合併申報,亦不得列報扶養新婚配偶之父母,以免發生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情事,而遭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開始前剛結婚之夫妻,因誤解夫妻合併申報之規定,致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經查獲而受罰。該局提醒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所節稅】營利事業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應按土地使用情形,認列 當期費用或遞延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國內房地產交易熱絡,許多營利事業遂利用銀行借款之資金購買土地,購入土地或作為興建廠房等供營業上使用,或以投資為目的,或處於閒置狀態,其借款利息因土地使用情形不同,於稅務處理上亦有差別。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做為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營利事業購入土地作為興建廠房等供營業上使用,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作為土地成本,於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土地係以投資賺取價差或閒置不用,則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簽證會計師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將未作營業使用閒置土地14億餘元,自固定資產重新分類為其他資產,惟購置該閒置土地利息1,700萬餘元仍列報當期利息費用,該局乃依前開查核準則規定,核定調減利息費用1,700萬餘元,同額轉列為遞延費用,俟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閒置土地未作營業使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0條規定自固定資產科目歸類為其他資產科目,則應注意該土地借款之利息是否一併自利息費用科目轉為遞延費用科目,並確實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累積帳載無虧損,盈餘不適用減除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公司於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須當年度帳載稅後盈餘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才有減除之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計算其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應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數。例如,某公司101年度稅後純益為120萬元,87年度以後餘額為累積虧損50萬元,86年度以前餘額為累積盈餘60萬元,累積後帳載並無虧損,故101年度稅後純益無減除累積虧損的適用。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秀穗 電話:04-23051116#107)
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計算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除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亦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本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境外取得技術服務收入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且以當年度年底之匯率換算抵繳所得稅額。
本局進一步補充說明,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而可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74100號令釋規定,「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限額,其已納之境外所得稅,亦應以該國貨幣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金額,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確保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71
[節稅-綜所]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課稅規定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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