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高危險群之用藥限制,慢性痛風病人用藥更安心
健保署自103年3月1日起,將治療痛風藥物febuxostat(商品名為Feburic 80 mg膜衣錠)針對罹患中重度腎疾病及肝硬化患者使用傳統抗痛風藥物高危險患者,開放於第1線使用,預估可有2萬名高危險群痛風病患可受惠,遠離因傳統治療痛風藥物治療反應不佳或產生副作用之苦。
依全民健康保險學術研究資料庫推估,97年至99年國內至醫療院所就診之痛風病人數約67.2萬~70.9萬人。因國內痛風病患人口眾多,且有部分病人對現有治療效果不佳或有副作用,故健保署自101年4月1日將febuxostat納入健保時,為避免全面開放造成健保財務衝擊過大,僅限於痛風病患在使用過傳統降尿酸藥物allopurinol及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才可使用febuxostat治療。
有鑑於allopurinol在腎功能不佳患者,造成嚴重藥物過敏反應Stevens Johnson Syndrome(史帝芬強生症候群)的機率較高,而benzbromarone的禁忌為肝硬化,故本次修訂給付規定,開放中重度之慢性腎臟病及肝硬化之痛風病人可優先使用febuxostat,嘉惠該類病人,預估增加健保支出每年約2-3千萬元。
痛風是先天體質和後天飲食兩個因素共同造成的疾病,目前痛風的治療是以藥物為主,飲食控制為輔,藉由飲食、適當運動和藥物配合控制,只要正確的處理,99﹪可以得到良好的治療,並減少併發症,例如:高尿酸血症、急性痛風性關節炎、痛風石及慢性關節炎,甚至嚴重會導致腎臟病變的發生。
健保署提醒痛風病友,痛風是一種慢性病,就如同高血壓、糖尿病等必須長期遵照醫師醫囑接受治療,民眾千萬不可以為不痛就沒事了。
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本局表示,國民年金法實施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而健保費支出,在報稅時可全額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萬4千元的限制。
本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關於保險費項目,首先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保險費可以分為二部分計算:
(1)健保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健保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全部都可以列報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
(2)其他保險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含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及學生平安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本局提醒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將各類人身保險及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列入試算並採用最有利的方式報稅;倘有任何相關報稅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1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不服之復查程序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對稽
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於稽徵機關無應
納稅額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所說明,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
納之結算稅額,惟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
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然上開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營利事業
所得額,因無須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故稽徵機關係核發無應納稅額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核定通知書,是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有不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前開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游媛婷 電話:04-23051116#124)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申請將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稽徵機關自103年2月15日開始受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考量民眾之特殊需要,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依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亦可依規定申請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自102年起申請分開提供者,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不需再行申請,請民眾特別注意。其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如下:
一、以網路申請者: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2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於103年2月15日起至103年3月17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者:請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103年3月17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三、已依規定申請將本人之所得及扣除額分開提供者,得於103年3月17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另透過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所得及扣除額分開提供者,於規定期限內得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如尚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黃綉黎,電話:04-23051111轉5207)
【綜所節稅】外籍勞工薪資所得適用之扣繳率,以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而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薪資所得時,除可由所得人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之扣繳稅款外,亦可選擇依其所填之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如所得人選定按薪資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其每月薪資所得未超過69,500元(103年度標準),扣繳義務人無須代扣其扣繳稅額。
該分局另提醒扣繳單位注意,給付薪資所得予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為非居住者,於給付時即應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18%之扣繳稅額,但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3年為28,571元),則可按給付總額代為扣取6%之扣繳稅額。且所扣取之稅款應於給付薪資十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填發扣繳憑單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節稅】收費停車場應否課徵營業稅。
民眾來電詢問,為何有些收費停車場只開收據,有些開立統一發票,有些甚至不開任何單據,做法不一致?
南區國稅局表示,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取停車費,即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合於下列規定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或依法得予免稅:
1.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訂定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營業人接受各級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而收取之停車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應徵收之規費,免徵營業稅。如未符合規費要件,則應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
3.學校提供停車場與該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請業者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登記,如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所節稅】營利事業申請無需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適用情形及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關係企業及關係人之資料,以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如企業總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總資料、移轉訂價報告、關係報告書及其他影響移轉訂價之文件等文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例如進貨或銷貨交易金額50﹪以上且交易條件由另一營利事業控制者,原則上雙方已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其相互間之交易即屬受控交易,應備妥移轉訂價文據。惟營利事業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致存在上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為免增加其依從成本,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其經確認者,即得不適用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之交易對象若屬公營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及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其相互間倘存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之情形,但不存在其他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依財政部97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80號令規定,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規定,並且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事前申請確認。
該局特別提醒欲申請免適用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之營利事業,得在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所轄國稅局確認。(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是納稅義務人如於102年底舉行婚禮,而於103年1月始完成結婚登記;則納稅義務人如誤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列報於上一(即102)年度,將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漏稅情事。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此一小小觀念將協助您自行檢視申報之正確性,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綜所節稅】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可否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不得扣除。(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A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44,049元,A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144,049元皆為B銀行所核發之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且未超過法定30萬元之額度,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未規定增貸部分不得列報扣除,故申報全額扣除。
惟經本局查核結果,A君98年9月21日購買自用住宅,於98年9月22日向B銀行擔保借款,核屬因「購置該自用住宅」支付之借款利息為83,002元,另於100年3月3日再以該房屋提供擔保向B銀行增加之借款,該借款並非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其所支付之利息61,047元部分,因非屬「購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乃予否准認列。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要件,應以向金融機構借款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利息為限,嗣後再以該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增加貸款,其借款用途非係用於購置該自用住宅者,該擔保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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