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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申報契稅免徵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係屬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然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予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自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範圍,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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